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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损害赔偿的范围

来源:未知 发表时间:2017-12-08 10:38 作者:admin 点击:

 

 

1.补偿性损害赔偿

  (1) 财产损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2) 人身损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精神损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使消费者遭受精神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因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精神损失。

2.惩罚性损害赔偿(综合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交易中实施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事关交易的重要真实信息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虚假信息的告知或重要交易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主观上处于故意状态。

 


(责任编辑:郑州大学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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